异议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陶克建
异议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陶克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9437653号“亚朵先森YA DUO XIAN S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朵先森YA DUO XIAN S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 籽苗; 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96191号“亚朵”、第58360516号“亚朵”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 谷(谷类); 植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亚朵”,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文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损害异议人在先著作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437653号“亚朵先森YA DUO XIAN S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