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东莞崔佧家居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叶林
异议人东莞崔佧家居有限公司、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781775号“崔卡梦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崔卡梦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台阶(梯子);画框”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6658977号“崔咔”等商标已被我局在注册审查程序中依法驳回,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68073号“T TRECA及图”、第20454804号“TRECA INTERIORS”、第17162358A号“崔佧”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书桌;办公家具;家具”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781775号“崔卡梦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