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陶克建
异议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陶克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第79426754号“亚朵先森YA DUO XIAN S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朵先森YA DUO XIAN SE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77636号“亚朵”、第27272676号“亚朵S”、第58363755号“亚朵”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商业管理辅助; 商业研究”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亚朵”,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426754号“亚朵先森YA DUO XIAN SEN及图”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