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EEGEE及图 80794174

阅读:137653 2025-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英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长沙米阳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米阳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4期《商标公告》第80794174号“EEGE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

  异议人:英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长沙米阳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米阳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4期《商标公告》第80794174号“EEGE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EGE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辅导(培训);体育教育;培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4608号“EEG”、第30965439号“EE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学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体育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794174号“EEGEE及图”商标在“辅导(培训);体育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EEGEE及图 807941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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