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思睿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爱萍
异议人思睿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爱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9期《商标公告》第74496322号“TERRYTHEO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RRYTHEOR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针织服装; 服装; 成品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80737号“THEORY”、第1390236号“THEORY”、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60799号“THEORY”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 袜; 手套(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THEORY”,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及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96322号“TERRYTHEO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