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弈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利德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5641号“H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9299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1年09月29日至2024年09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裤子;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注册后已连续三年未使用过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证,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合法、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在市场中已经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及商标转让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鲸灵平台合作协议、网络店铺销售截图、网络平台销售额结算数据、商品上架信息、交易订单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及商标转让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鲸灵平台合作协议、网络店铺销售截图、网络平台销售额结算数据、商品上架信息、交易订单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相当数量的自制证据,无法证明证据形成时间,在真实性、关联性上存在较大瑕疵,无法有效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维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裤子;防水服;围巾”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11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爆爆品(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该商标于2023年3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杭州海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该商标于2025年1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香港利德星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裤子;防水服”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所进行的合法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鲸灵平台合作协议、网络店铺销售截图、网络平台销售额结算数据、商品上架信息、交易订单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