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180147号“SMARTMO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MARTMOD及图 9180147

阅读:44521 2026-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维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姚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52518号《关于第9180147号“SMARTMO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5882号行政判决书…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维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姚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52518号《关于第9180147号“SMARTMO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5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将诉争商标许可维谛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维谛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工程服务、承包中,以及与他人订立的设备采购合同中向他人销售使用诉争商标的集装箱箱体设备,结合原告提供的宣传资料中对集装箱箱体内含机架、监控、布线、供配电、消防以及空调等的介绍,另结合合同对应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名称为“计算机配件产品”“模块化数据中心”等内容,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人将使用“SmartMord”标志的“数据中心”等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投入市场流通领域。同时原告提供的微博网页截图亦显示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人在微博中对使用“SmartMord”的“数据中心”设备进行宣传推广。考虑到“SmartMord”系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故此,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引证,能够证明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在核定的“数据中心”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数据中心”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集装箱箱体”设备中亦包含不间断电源、散热系统等设施,故诉争商标在“数据中心”商品上的使用可以维持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关于原告提供的使用证据中所显示的标志多为“SmartMord”,与诉争商标不完全一致,本院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于指定期间将诉争商标用作商品的标志,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显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一致,无实质性差异,故可以认定原告对本案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力博特公司于2011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空调的电子控制器等商品上。2018年12月6日经由我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维谛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4年6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20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法院判决,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9180147号“SMARTMO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MARTMOD及图 91801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38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