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费特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海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13900号《关于第6708660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58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三(即第44248756号“会说话的汤姆猫”商标、第19456011号“Minis及图”商标)已获注册,应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而引证商标二(即第65771580号“会说话的汤姆猫家族”商标)尚未初审公告,但申请在先,应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猫图形构成的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为“会说话的汤姆猫”“会说话的汤姆猫家族”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三为五只卡通动物图形与文字“minis”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争议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关联性弱,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不同,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情形。本案中,原告主张对三幅“汤姆猫图形”的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为站立的卡通猫图形,猫呈侧前位站立,一手叉腰,一手竖起大拇指,图形采用卡通的表现手法,呈现为平面卡通图形的效果,而原告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虽然也为站立的猫图形,姿势、外形轮廓与争议商标相近,但原告的猫图形通过颜色明暗的对比使图形呈现为立体的绒毛感的猫图形,表现手法与争议商标不同。而著作权仅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因此,争议商标与原告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情形。被诉裁定对此正确。
三、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第三人申请注册有6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之外,第三人还申请注册有“碧多芬”“BEE DOVE”“ASTONISH”“EDMARK”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亦申请注册有“黑衣人”“招财喵”“精灵兔”以及白雪公主图形等与电影、动画片人物形象、名称相近的商标。此外,原告为法定代表人的广州碧多芬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多件“ASTONISH”已因权利人提起异议而被驳回注册。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原告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该条规定系商标拒绝注册的绝对事由,是指商标标志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以虚假信息掩盖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内容、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的认识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
五、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本案争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不存在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
六、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情形。被诉裁定对此正确。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248756号“会说话的汤姆猫”商标、第65771580号“会说话的汤姆猫家族”商标、第19456011号“Min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创作并登记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一贯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商标信息;2、作品登记证书;3、2010年苹果手机“会说话的汤姆猫”首次上架销售通知;4、网络媒体等对申请人及品牌的相关新闻、报道;5、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和品牌的介绍;6、宣传推广证据;7、周边玩具展示;8、相关排名截图、数据报告;9、获奖情况、荣誉证书;10、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11、申请人维权信息;12、申请人官方网页、官方视频专区、系列动画、主题亲子乐园;13、相关搜索结果;14、类似案例裁定;1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16、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牙用光洁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三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糖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65件商标,其中包括“碧多芬”“BEE DOVE”“ASTONISH”“EDMARK”“黑衣人”“招财喵”“精灵兔”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电影、动画片人物名称相近的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法院判决,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我局对原审裁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