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新元素玩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玩芯贸易(东莞)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新元素玩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玩芯贸易(东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第82083012号“TOYNTOY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YNTOY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玩具;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655986号“NTOYS”、第53227874号“NTOY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盘游戏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健身球;护肘(体育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钓鱼竿”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083012号“TOYNTOYS及图”商标在“游戏机;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健身球;护肘(体育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钓鱼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