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昭通市正佳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42633号“仟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是对申请人在先系列的补充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55038号“纤丰”商标、第77706032号“纤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标识、含义、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推广与使用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其他商标进行混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奶制品;奶酪;奶粉;软质白奶酪;奶;蛋白奶;凝乳;奶饮料(以奶为主);固体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现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