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阅悦知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95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5304895号图形商标、第21344249号图形商标、第35413755号图形商标、第22462545号图形商标、第22462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宠物寄养;咖啡机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仅保留4301群组服务,故引证商标三至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商标详情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宠物寄养;咖啡机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咖啡馆;餐厅;餐馆预订代理;食品装饰;咖啡馆服务;蛋糕裱花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指定使用“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