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维驰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佑铭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058191号“SIWee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75950号“SIWEE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在充气轮胎的外胎、自行车车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充气轮胎的外胎、自行车车胎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