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AUCE LABS, 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1315号“SAUCE 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8750305号“SAUCELABS”商标、第49630184号“SAUCE LABS”商标、第22209129号“SAUCE L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注册人为索斯研究室公司(SAUCE LABS INC.),经核准地址已变更为450 SANSOME STREET,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941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1类“网页、网站、应用程序、用户接口和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的开发和测试领域的网络研讨会”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第50592015号“SAU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仅针对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进行复审。
经复审认为,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根据查明事实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