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64658号“GLAZ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51810号“GLAZ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伞环;手杖;牵引动物用皮索”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核定使用的旅行箱等其余商品上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