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喝而能量匈牙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153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0360号图形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喝而能量匈牙利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