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泰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泰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4期《商标公告》第80756593号“烽火精锐FHJR TELECO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烽火精锐FHJR TELECOM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1980号“烽火”、第2020983号“FIBERHOM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人员招收;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756593号“烽火精锐FHJR TELECO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