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正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地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地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9474608号“地球先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地球先锋”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烹饪用炉;台式烹饪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76113号“先锋及图”、第1566518号“先锋”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热水器;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热水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之中文“先锋”,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权益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474608号“地球先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