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甘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瀚承栩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甘尼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瀚承栩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73798号“GANINW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NINW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28699号、第11587950号“GANN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73798号“GANINW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