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亿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沐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74238号“小红桔 XIAO HON J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459831号“小红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12524号“红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69331号“红桔 日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三以“连续三年未使用理由”已经被提出撤销,请求等待撤销结果出来后再做出审查决定。本案申请人愿意放弃“纸;绘画仪器”项目部分的权利。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976期上,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对“纸;绘画仪器”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