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金沙洞酒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不服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国知复商[2020]343号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32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评字[2020]第102149号关于第11669158号“金沙洞”商标评审结案通知书及国知复商[2020]343号行政复议决定并就申请人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8864号决定所提复审申请继续进行审理。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进一步审查撤回评审申请是否系金沙窖酒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而作出结案通知书存在错误,被诉复议决定维持结案通知书亦存在错误。故结案通知书及被诉决定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就诉争商标的撤销复审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诉争商标已根据另案生效判决被宣告无效并已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根据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在无效宣告中已被裁定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37期《商标公告》上。鉴于复审商标已丧失商标权,本案已无审理之必要。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