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晓之又晓文化传媒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扬州小官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5日对第65617053号“南风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及其“南风”品牌已在箱包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客观上实施了“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企图不正当攀附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及品牌影响力,误导相关公众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268496号“南风小铺”商标、第54526088号“南风家”商标、第54518641号“南风女包”商标、第14651925号“南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淘宝店铺销售情况及产品、工厂照片;
2、所获荣誉;
3、百度百科介绍及相关报道、微博页面;
4、各平台宣传推广;
5、公益事业;
6、质检报告;
7、相关案例。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商标注册公告于2022年12月20日刊登。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毛皮、动物用牵引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生毛皮、动物用牵引索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此外,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是申请人并未针对上述条款陈述具体的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我局对这一条款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生毛皮、动物用牵引索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