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寻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93050号“DEEPGLOBAL(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48038号“深悦读书”商标、国际注册第1471777号“DEEP MOVIE”商标、第27373730号“DEEP SCREEN”商标、第40831927号“DEEPSCIENCE”商标、国际注册第1408706号“DEEP STUDY”商标、第83495451号“DEEPTR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将不会与申请商标产生冲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止审理请求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包含“Deep” ,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