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934660号“洪宽劳务 HK HONGKUAN LABOR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洪宽劳务 HK HONGKUAN LABOR SERVICE 86934660

阅读:70287 2026-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洪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34660号“洪宽劳务 HK HONGKUAN LABOR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

  申请人:安徽洪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34660号“洪宽劳务 HK HONGKUAN LABOR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20717号“洪宽”商标、第85584973号“洪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同时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建筑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934660号“洪宽劳务 HK HONGKUAN LABOR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洪宽劳务 HK HONGKUAN LABOR SERVICE 869346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7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