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晓东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燕鸿基健康美(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力创(福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17119号《关于第42851410号“逆氧 NYO 2”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534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行终8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已在商评字[2024]第0000214728号重审第000000487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详见2026年5月20日第1984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复审商标已无效,故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应予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