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顾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人:广东省活力无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航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84350号“LEVELS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7735号“LEVEL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迪斯科舞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