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光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略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56842号“光岩电子科技 GY ELECTRON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0736号“GY及图”商标、第3190632号图形商标、第11142654号“耐力晟NAIL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光岩电子科技 GY ELECTRONIC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5521号“冠业GUANYE GY”商标、第12447823号“蒙亿集团 MENG YI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