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021053号“姑娘鱼见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姑娘鱼见你 82021053

阅读:167980 2026-06-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彩云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海悦喜佰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8日对第82021053号“姑娘鱼见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453955号“鱼见你”商标、第21113670号“鱼见你”商标、第22…

  申请人:赵彩云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海悦喜佰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8日对第82021053号“姑娘鱼见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453955号“鱼见你”商标、第21113670号“鱼见你”商标、第22173822号“鱼见你 炭烤清江鱼”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给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相关裁定;

  2、营业执照;

  3、店面照片;

  4、广告合同;

  5、电商平台入驻合同;

  6、店里菜单、收据;

  7、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姑娘鱼见你”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汉字“鱼见你”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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