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410274号“LP皮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P皮头 67410274

阅读:91101 2026-06-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锡沛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0274号“LP皮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67016号“LP SUP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驳回…

  申请人:罗锡沛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0274号“LP皮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67016号“LP SUP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01136号“LP天王定制系列”商标、第67305555号“LP 梦定制系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0253号“LP SUP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运动用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在除运动用球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台球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护肚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7410274号“LP皮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P皮头 674102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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