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98899号“新基石科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新基石科学 62998899

阅读:130006 2026-06-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基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新基石科学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1日对第62998899号“新基石科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基石投资”美术作品的原创作者及著作权…

  申请人:广州基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新基石科学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1日对第62998899号“新基石科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基石投资”美术作品的原创作者及著作权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基石投资”美术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注册申请了大量商标(306枚),并且已经部分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公司名下,被申请人并无自主创新以及独特的设计能力,且存在明显的商标囤积和倒卖行为,其商标注册并非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需求,而是以不正当牟利为目的,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作品登记证书;2、企业查询信息;3、商标转让公告、商标注册查询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且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均不能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新基石科学基金会、研究员项目官网;2、关于新基石科学基金会落地深圳、新基石研究员项目的相关报道;3、基石投资者百度百科资料;4、相关驳回复审提交材料;5、深圳市财政局官网通知公告栏页面;6、清华大学建立“新基石科学研究室”等相关报道。

  申请人在我局指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我局查明:争议商标由深圳市网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服务;通过组织和开展活动进行慈善募捐服务;募集慈善基金;为预警和预防灾难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2023年2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中文构成,难以认定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著作权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服务上。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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