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理州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56200号“苍山 之恋 银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国有文旅企业,申请人有责任对“苍山”这一公共资源进行规范化、品牌化的商业开发,确保其文化内涵与商业价值得到健康、有序地呈现,防止市场滥用。申请商标是我司构建完整文旅品牌体系的战略举措。“银苍”一词源自“苍山雪”的壮丽景致,是对苍山“终年积雪、山色如银”这一独特景观的经典诗化称谓,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可区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66990号“苍山月CANGSHAN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