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718150号“神州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州行及图 79718150

阅读:11174 2026-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18150号“神州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72225号“神州天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18150号“神州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72225号“神州天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后经撤销复审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项目研究、电信技术咨询、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学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项目研究、电信技术咨询、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9718150号“神州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州行及图 797181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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