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阜新市家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邦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阜新市家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第79459122号“索菲萨狮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萨狮奇”指定使用于第6、9、11、35类的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经初步审定在上述四个类别上的该商标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索菲萨狮奇”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装甲门;五金器具;家用金属滑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87169号“索菲亚”、第30839712号“索菲亚SUOFEIYA及图”、第64705687号“索菲亚门窗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6类“建筑用金属制墙包层;建筑用金属制墙衬料;金属护壁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索菲萨狮奇”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电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284788A号“索菲亚及图”、第69791329A号“索菲亚”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48338372号“定制家·索菲亚”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验手纹机;电门铃”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索菲萨狮奇”指定使用于第11类“坐便器;马桶座圈;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441136A号“定制家·索菲亚”商标,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5783348号“索菲亚”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电炊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索菲萨狮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7698号“索菲亚”、第25050157号“索菲亚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广告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亚”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459122号“索菲萨狮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