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双象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双象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星威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68390031号“JUSTU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USTU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15436A号“CHANG及图”、第6124032号“泰象啤IUA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生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90031号“JUSTU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