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迁美厨卫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1日对第82915316号“Maxsen ide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15466号“理想 IDEAL及图”商标、第9448330号“IDEAL及图”商标、第13938280号“理想 IDEAL及图”商标、第13938281号“IDEAL及图”商标、第16348827A号“IDEAL及图”商标、第16348826号“理想 IDEAL及图”商标、第18237502号“理想 IDEAL及图”商标、第18237502A号“理想 ID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档案;2、引证商标档案;3、所获荣誉;4、销售合同及分配;5、宣传报道;6、申请人维权情况;7、被申请人企业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于2025年7月6日发布,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冲水槽”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时间和初审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管道(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冲水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