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373942号“GENTLE MONSTER”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5010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9月4日向我局提交撤回上述商标评审请求的申请。我局经审查,准予撤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