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21911号“船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船长 71221911

阅读:65143 2026-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璐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重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21911号“船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70283号“长.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

  申请人:上海璐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重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21911号“船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70283号“长.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维持注册,该决定已生效,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船长”构成,鉴于中文有自左至右或自右至左的认读习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钓鱼用具、钓鱼线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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