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锐铭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86891号“Hello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15918号“你好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517306号“Hello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95162号“Hello Bebe LOCK&L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外观、含义指向、呼叫、地理位置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商标状态暂不稳定。申请商标“Hello Baby”是由申请人精心构思、独立设计而成,整体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鲜明的显著性,并非对日常英语问候语的简单、直接使用,而是经过商业性整合与品牌化赋予后形成的独创性商业标识,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直接认知为普通日常用语,而是能够清晰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标志,具备合法的可注册性。已有与本案情形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下商城售卖照片、发票、销售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鞋外的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前述商品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