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州市久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35007号“久莱 JIULAI J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创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12485号、第546423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风格、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三,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服;帽;袜;腰带;领带;婚纱;手套(服装)”部分商品上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