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子辉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中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44816号“帮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合理延伸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情形。申请商标已突破字面含义,形成独特的品牌文化符号,具备显著识别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我局对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