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明龙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29649号“HZ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22533号“H.ZI及图”商标、第43024540号图形商标、第73415927号“荟之晨露 HZC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二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ZL”与引证商标一、三字母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引证商标二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不再等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