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18129号“老左图书馆LAO ZUO LIBRA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24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