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大家乐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俊
异议人大家乐资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7668213号“沃家乐WOJIAL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家乐WOJIAL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236867号、第777500号“大家乐CAFE DE CORAL及图”商标,第64539227号“大家乐”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原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自助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的第777500号“大家乐CAFE DE COR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68213号“沃家乐WOJIAL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