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仕益佳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润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胜奎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对第72978358号“渤海三个鱼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294751号“三个渔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原权利人持续宣传,已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系申请人提供,或与申请人存在授权、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被申请人在引证商标已合法注册且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商标注册及市场竞争秩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注册公告、转让证明;2、申请人营业执照;3、“三个渔夫”广告宣传资料;4、争议商标注册信息;5、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申请注册,并于2024年1月20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渤海三个鱼夫”,与引证商标“三个渔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