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士曼柯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58477号“KOD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017188号“KOND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销申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在“焊接用塑料线;半加工塑料物质;塑料管;塑料板;塑料杆;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非金属管套;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非金属软管;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上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膜制过滤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管套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