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岚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81121号“岚图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53443629号商标已转让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
申请人:岚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81121号“岚图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53443629号商标已转让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