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伟易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施李妃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7日对第32549828号“伟易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并已公告,故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应予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