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75172号“威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威尔 5975172

阅读:142245 2026-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数字乾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75172号“威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923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厦门…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数字乾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75172号“威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923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厦门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在2021年12月04日至2024年12月0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的安装”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2、发票;3、入账通知。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7年4月2日由厦门威尔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0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的安装”服务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20年12月6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厦门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12月04日。

  3、被申请人证据1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显示其为委托方;被申请人证据2的发票显示其为购买方;被申请人证据3的入账通知显示其为付款方。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证据1)显示其为委托方;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2)显示其为购买方;被申请人提交的入账通知(证据3)显示其为付款方,上述证据并未体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的安装”等复审服务上,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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