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55423号“roofer viri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oofer virier 35055423

阅读:129261 2026-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杰维维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危德连 申请人因第35055423号“roofer viri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4231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危德连提交的在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杰维维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危德连

  

  申请人因第35055423号“roofer viri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4231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危德连提交的在2021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鞋”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书;2、购销合同、发票;3、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3日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游泳衣;围巾;腰带;婚纱;帽子;袜;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服装”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7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2024年12月12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对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阶段撤销“游泳衣;围巾;腰带;婚纱;帽子;袜;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服装”商品上注册的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故其应无异议,本案复审商品应为本案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决定维持的“鞋”商品。

  3、被申请人证据1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东莞市七彩鞋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

  4、被申请人证据2的购销合同标有复审商标,商品名称为“女鞋”,发票的项目名称为“女鞋”,合同与发票标注的日期在指定期间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东莞市七彩鞋业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被申请人提交了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方的购销合同与发票,其中购销合同标有复审商标,商品名称为“女鞋”,发票的项目名称为“女鞋”;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证据予以佐证,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鞋”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055423号“roofer viri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oofer virier 350554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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