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众诚京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96113号“RtCatch iN TER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6220号决定,于2025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众诚京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在2021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书;2、银行回单;3、发票;4、面试管理系统测试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2年8月24日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效率专家;商业专业咨询;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人事管理;人员招收;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服务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4年1月27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12月24日。
3、被申请人证据1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书显示其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关商业管理、商业模式、组织管理、组织架构、效率管理、岗位设置、岗位需求、人事管理、人力资源、人员招聘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封面标有复审商标,标注的签订日期在指定期间内。
4、被申请人证据3的发票显示其为销售方,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咨询费”,发票标注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书(证据1)显示其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关商业管理、商业模式、组织管理、组织架构、效率管理、岗位设置、岗位需求、人事管理、人力资源、人员招聘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封面标有复审商标,标注的签订日期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3)显示其为销售方,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咨询费”,发票标注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银行回单等予以佐证,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