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886139号“FRIOCAR SOLUCION EN AIRE ACONDICIONAD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IOCAR SOLUCION EN AIRE ACONDICIONADO及图 86886139

阅读:104608 2026-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伟塔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智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86139号“FRIOCAR SOLUCION EN AIRE ACONDICIONA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申请…

  申请人:伟塔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智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86139号“FRIOCAR SOLUCION EN AIRE ACONDICIONA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申请人已有在先相同商标初审公告,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性,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01233号“AUTO PARTES FR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项目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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